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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 王之焕)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摘录


    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则,违反了这种行为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就要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通常表现为违法者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第六章共二十五条,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禁止性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违反禁止性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察、监督检查职权等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涉及我们施工单位的有十余条。

一、《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则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生产活动。我公司目前具有的特种设备施工许可参见表1,以及根据TSG 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之第四条规定的压力容器安装:

 

表1               公司现有特种设备施工许可

 

项目

类别

级别

施工类别

备注

压力管道

GB类公用工程管道

GB2(2)

安装

无损检测分包

GC类工业管道

GC1

安装

起重机械

桥式起重机

C

安装、维修

G≦20t

门式起重机

C

安装、维修

G≦20t

锅炉

额定出口压力≦1.6M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

3

安装、改造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需要经过许可的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就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须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并且已经受理,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试生产的,也属于是经某种许可,并不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2、责任形式

   (1)责令停止生产执法机关发现行为人违反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应立即发出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的命令,使其不能再进行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活动。

   (2)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对于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制造活动并已经制造出成品或半成品的,执法机关应立即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以防止其流入经营和使用环节。纳入没收范围的包括特种设备及其材料、主要零部件、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

   (3)罚款。执法机关发现行为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还应同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全部收入,如违法安装所得的安装费等。

   (5)责令恢复原状或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对于违法设计、制造的特种设备,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或者虽为合法设计、制造的特种设备,但由未经许可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违法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到安装、改造、修理前的原有状态,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值得注意的是,此项处罚与前面四项为并列关系,满足适用条件时,应同时适用。

二、《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罚款。”

    1、释义施工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从事活动的有关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所从事施工活动的要求,审查安装的设备是否为合法生产,同时也能够及时掌握新安装设备和在用设备的改动情况,便于安排现场监察和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技术资料是说明其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也涉及许多设备的安全性能参数,这些材料与特种设备出厂时随附的设计、制造资料和文件同等重要,必须及时以及给使用单位,便于其正确使用特种设备,这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这里的验收是指施工单位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活动,建设单位(含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同意结束安装、改造、修理活动,并签署有关验收文件。

    2、责任形式

   (1)责令限期改正。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人在施工前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即行施工的,或者是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首先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履行告知义务,移交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改正的,再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2)罚款。对于逾期未改正的,依据本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于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罚款。

三、《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违法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1)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体分为三类:

    A、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

    B、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

    C、锅炉清洗单位。

   (2)本条规定的未依法接受监督检验的违法主体,应当首先是已经取得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未取得许可的,应当认定为无证生产的违法主体,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2、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1)与施工活动相关的未经监督检验行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清洗活动尚未完成,但是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在过程中应当对前一阶段生产情况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生产活动,有关生产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检验而继续进行下一阶段生产活动的。

    B、上述活动已经完成,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检验而不进行检验的。

  (2)条文中的重大修理过程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修理过程,一般修理过程不需要进行监督检验。具体何种情况属于“重大修理”,由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作出规定。

    3、责任形式

    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前述条文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施工单位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如果出现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锅炉清洗活动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对于跨行政区域从事此类活动的施工单位,未经监督检验,且拒不接受活动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行政处罚的,可以被移送单位注册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处理。

   (2)对于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锅炉清洗活动未经监督检验的违法所得,是以从事这些活动获得全部收入计算,不是仅指刨除成本后的盈利收入。

   (3)如果具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受到吊销许可证的严厉处罚。“情节严重”,通常是指违法行为,采用的手段比较恶劣,埋藏了重大的事故隐患,或者有多次违法行为,拒不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等,由发证部门决定并实施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并且3年内不得申请许可。

   (4)未经监督检验且未出厂、未交付使用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罚。而如果在未经监督检验的情况下,出厂销售、交付使用的,则根据后述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其处罚程度更加严厉。

四、《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本条是已经取得生产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与施工单位相关的有如下几条

    1、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本款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取得相关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是曾经取得过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其具体的违法行为有如下几类:

   (1)不具备生产条件,是指其生产许可证形式上仍然合法,在许可的有效期内,但其实质的生产条件已经不符合法规要求,比如专业人员流失,或者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已经不复存在、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存在严重问题,无法保障其正常生产活动的开展;

   (2)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这属于许可形式上的要件缺失。生产许可证过期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一种是企业还在正常运转,但因继续申请的程序性工作不及时导致生产许可证过期。

   (3)超出许可范围生产,这属于许可证形式上合法,许可范围的实质生产条件也具备,但是其超出了许可的范围生产特种设备。一般是指超出范围与其获准类别是一致的,如取得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但安装了GC1级的压力管道。如果其超出的范围与获准类别不一致,如其仅获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但安装了电梯,则被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要参照第七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2、关于未按规定履行召回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的;二是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召回的。停止生产和召回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所以,只要违反其中一项义务,就要承担本款规定的法律责任。

    3、关于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本款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体同样是取得相关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其违法行为通常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

   (1)涂改是指故意涂去许可证原有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标志,并加上性的内容,如涂改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例行检查时,意图蒙混过关;

   (2)倒卖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将许可证卖给不具备条件、资质或者虽具备条件但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单位;

   (3)出租是以营利为无敌,用许可证的使用权换取他人租金的行为;

   (4)出借是指将行政许可证件借给他人无偿使用的行为

    上述出租和出借很多时候是非法挂靠,也就是通过把生产许可证提供给其他单位,其他单位因而得以开展非法生产活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出租要收取一定的租金。而伪造生产许可证,则属于无证生产和伪造公文。无证生产按照第七十四条处罚,伪造公文则要按照刑法处罚。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条文中“情节严重”的定义:

   (1)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2)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定时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4)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5)提供伪证或者销毁、隐匿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逃避监督检查的。

五、《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比较广泛,包括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以及特种设备经营和使用单位。其违法行为通常表现为如下几种方式:

    (1)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分三种情况,一是不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二是配备的人员没有取得相应的资格,包括根本没有资格和资格不符合要求,如焊工没有取得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或者没有取得相应资格项目,参与特种设备焊接操作的;三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备,如按照有关规定,锅炉制造企业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人员都要配备,如果一个锅炉制造企业没有配齐三类人员,也属于违反法规;

   (2)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工作专业性强,对人员的要求严格,所以法规要求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特种设备工作。

   (3)未对相关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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