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印花税法》实施,建筑企业有以下变化
发布时间:
2023-03-13
新《印花税法》实施,建筑企业有以下变化
一、降低了税率(仅对2022年7月1日及以后签订的合同)
1、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运输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2、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从原先按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
二、明确印花税计税依据
合同中列明不含税价及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注意点:如果签订合同里只是含税价或税率等,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的,则需按全额计缴印花税。
三、取消了尾数规定,直接按实际计算税额纳税
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印花税时不用四舍五入了,算出来多少就是多少,应缴与实缴不再存在差异了。
四、明确了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对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的规定并不明确,新《印花税法》作了以下明确:
1、纳税时间:按季、按年计征的,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按次计征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我们集团施工项目众多,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2、纳税地点:
(1)纳税人为单位,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2)纳税人为个人,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3)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1、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多退抵、少补缴)。
2、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实质同1)。
3、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这点要特别注意)。
4、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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