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江苏省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
2015-05-06
6月1日起江苏省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省政府网站最近公布《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将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原2005年2月3日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同时废止。
新办法重点对老办法的第二十四条“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作了修改,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五至十级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在此基础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上下浮动不超过20%。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本企业属建筑安装行业,每年有员工在施工作业时发生工伤,新办法的发布直接涉及到各用人单位的利益,请各区域公司、分公司(相关项目部)领导、人力资源和安全管理负责人要认真学习,了解、熟悉新办法内容,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律师或集团公司相关部室人员咨询,妥善处理好员工工伤待遇的调解支付。(黄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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