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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 王之焕)

通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意见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意见

  通建规〔2013〕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工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目标,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通政办发〔2012〕128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实际,对贯彻《南通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黑名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并记诚信不良记录,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在本考核年度内取消各级优质工程奖、“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也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一)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决定和抗拒安全执法的;或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次以上(含2次)被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的;

  (三)有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黑名单”,记入《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同时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因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的处罚;

  (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因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被责令停止施工的,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天的处罚;

  (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因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处罚。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黑名单”,记入《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同时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其责任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作出如下处理: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起一次死亡1人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至45天,暂扣其责任人安全生产合格证1年;一起一次死亡2人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5天至60天,暂扣其责任人安全生产合格证1年;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至75天,暂扣其责任人安全生产合格证2年;死亡6-9人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5天至90天,暂扣其责任人安全生产合格证3年;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至120天,注销其责任人安全生产合格证。

  以上所述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四、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吊销事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其责任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

  五、监理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列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黑名单”,同时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提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责任人(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死亡1-2人的,暂扣责任人1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死亡3-5人的,暂扣责任人2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死亡6-9人的,暂停企业6个月进入南通市场,暂扣责任人3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以上所述责任人在注册监理工程师(包括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六、监理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重大或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提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销相关责任人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七、市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在我市承接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进市核验做出如下处理:

  1.在一年内发生2起或连续2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3年内暂停办理进市核验手续;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3年内暂停办理进市核验手续;

  3.发生重或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永久不得办理进市核验手续。

  八、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由发证机关或报请上一级发证机关对其资质做出如下处理: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1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2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三)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吊销之日起,降低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九、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其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十、被列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施工、监理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本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对其严格限制。

  如需恢复招投标资格,则须经市城乡建设局安委会将事故企业从“黑名单”中删除后,招投标监管部门方能按照相关程序恢复招投标资格。

  十一、因本通知第一条所列事项被列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管理期限为1个月;因本通知第二、三、五条所列事项被列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限,其管理期限为1至4个月;谎报、瞒报或故意、恶意迟报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其管理期限延长一个周期。

  其中,因本通知第一条所列事项被列入“黑名单”,而企业能按照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核实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安委会提出解除申请,市城乡建设局安委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符合条件的,可提前从“黑名单”中删除,但管理期限不得少于15天;若企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黑名单”期限延长一个周期。

  被列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7日,由企业向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安委会提出解除申请,市城乡建设局安委会在接到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符合条件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不符合条件的,其“黑名单”期限延长一个周期。

  “黑名单”日常管理和记录由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反馈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安委会办公室。

  本通知未做出规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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