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
2016-09-06
浅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一般来说,所谓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某种特殊债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能在一般债权之前先得到满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四条中指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施工承包人一旦超过了上述六个月的期限就等于主动放弃了此项优先权。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施工承包人因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这个权利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如超过法定时效,就失去了主张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是国家法律对我们建筑施工企业最大的保护,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我们有些施工企业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条文或超过时效而丧失自身合法权益,非常可惜。在这里我就公司一项目发生的现实案例进行说明。2011年,公司在安徽马鞍山施工总承包了一光伏多晶硅电池厂房机电建设项目。该工程完工后,建设方单方违约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约1300多万元。嗣后,该工程实际施工人找到公司法务部,要求法务部介入处理。法务部工作人员接案后分析,目前光伏多晶硅电池因欧盟反倾销而陷入低谷,该业主面临破产风险的概率很大,建议马上向当地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但该实际施工人碍于与业主之间的私人关系,仍对其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并没有在法定时效的六个月之内提出。虽然在这期间,我公司实际施工人从业主方先后分批追讨到200多万元,但离全部工程款支付到位相差甚远,而且这里面还包含着50多万元的履约保证金,300多万元的为业主购买的机器设备款。嗣后,因对方迟迟不付款,我公司于2015年7月向马鞍山雨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胜诉,但此时我公司早已失去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向被告进行追偿。2016年1月,当地银行就该企业向其抵押物包括厂房进行了司法公开拍卖。据悉,该拍卖所得2.2亿元,但这些钱款该公司除偿还向银行贷款和利息外,已无任何实际资产或财产。虽然我公司早在该拍卖前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但很可能法院会裁定因被告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执行而终结。当然,如果我公司如取得优先受偿权,则无论是银行申请的司法拍卖,还是企业申请的破产清算,均绕不过我们施工企业,而且等施工企业的权利全部实现后才由银行、供应商等进行逐级分配。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如在商业地产或商品房建设等项目中,施工企业虽取得了优先受偿权,但是实际分配时要次于购买案涉工程的相关小业主。
随着公司法律知识的进一步宣贯普及,以及各分公司经营负责人法律风险意识的增强,目前,公司在昆明、南京等地的建设项目虽也同样面临业主支付工程款违约的状况,但由于我公司及时向法院提出并取得案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牢牢掌握着主动,实现自身权利前景乐观。(徐慧、王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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