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失控 杜绝虚开
发布时间:
2018-09-27
远离失控 杜绝虚开
--关于问题发票的案例剖析
2018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联合召开会议,共同部署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
2018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修正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标准。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自从2016年税收制度改革以来,在“大数据治税”及全社会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大环境下,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票越来越多,涉税违法成本大大提高。
问题发票大致可分两类,一是失控发票;二是虚开发票。
失控发票是指被列为非正常户(含走逃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简单说就是已经无法控制的发票。收到失控发票的单位通常要将已认证抵扣的税金做进项转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转入相关成本,无法实现增值税的流转和循环,造成企业现金流出,成本增加,利润减少。
虚开发票是指以下三种情况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具体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因此虚开既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虚抵进项税款等行为,也包括虚开普通发票以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等行为。虚开发票的实质性所在是没有真实交易。
关于问题发票的以下三种情形值得引起大家注意,在实际工作中应尽量避免或杜绝
(一)某建筑公司向材料供应商购进一批管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万元,当月认证进项税13.79万元,次月接到税务部门通知,该发票处于失控状态,请转出已认证抵扣的税额,申报税款不足部分及时补交,原因是出票单位没有按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查该供应商因经营不善关门走人。
第三只眼:采购材料一定要选择稳定合格的供应商,否则可能产生进项税无法抵扣的税收风险,给企业带来损失,即使交易真实,在税法上认定为善意取得,但同样无法避免补交税款的处罚。
(二)某施工单位向砂石老板采购砂石80万元,合同约定提供发票后付款,砂石老板因自己开不出发票,找了社会上专门代开票的公司开票,交开票单位一定的开票费用,共开取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施工单位按票面付款信息向开票方汇款,开票方将收到款项转交给砂石老板。当地税务部门通过核查发现异常,开票方出现大量作废发票,其中包括这20份砂石发票,经税务部门立案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与开票公司并没有实际业务往来,在查清违法事实后,对施工单位追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对开票公司另案处理。
第三只眼:看上去符合三流一致的供求关系,难以掩盖虚开的违法事实,一经查办,得不偿失。如果没有通过比对,发票的真实性得不到验证,这些貌似正规的发票都是作废发票,出了钱买回来的是一堆废纸,视同白条,补缴企业所得税在所难免,对发生额较大的经济业务还得承担虚开的法律责任, 公司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甚至被推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联合惩戒,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被降级。
(三)某挂靠人在一般计税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成本不足引起利润超多现象,同时进项税不足引起税负率过高,在利益的驱使下,从材料供应商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万元,虚抵税金近30万元,虚列成本170多万元,偷逃企业所得税40多万元,后被税务机关查处移交司法处理,除了罚金还得坐牢。
第三只眼:营改增后,违法成本大大增加,虚增虚抵面临的税务风险与日俱增,随着金税系统越来越完善,任何在增值税链条上的问题都成为涉税疑点,今后各部门协同配合,一起发力,处罚也越来越重,只有放弃侥幸心理,奉公守法,才能避免税务风险,防止法律风险。
以上三种情况需引起主要经营者足够重视,不要在利益面前忘记守法,否则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财务人员更要学法,为经营者保驾护航,做好解释工作,拒绝虚开,防范税务风险,确保财务工作合法运行,健康发展。(郁承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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