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工伤待遇纠纷带给我们的启示
发布时间:
2020-03-09
一起工伤待遇纠纷带给我们的启示
长期以来,在建设工程领域专业承包或劳务发包过程中,我们一直存在这样的理解和认识,即总承包单位只要将工程合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或劳务公司,则该专业承包单位或劳务公司自行招录或雇佣的人员一旦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工亡事故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赔偿由该单位负责,而与建设方(业主)和总承包单位无关。
但近日,公司法务部收到无锡市某法院就丁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将我公司作为追加被告而发出的传票,给法务部同志提了个醒,也带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案情回顾:2015年,我公司在无锡承接了一个施工总承包项目。嗣后,我公司将部分劳务工作内容合法发包给了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南京贯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贯发公司 ),与此同时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书面合同。施工过程中,南京贯发公司于2015年9月雇佣了丁某某等四人从事墙面剔凿工作。2016年5月25日,丁某某在下班途中因电瓶车撞到路缘石倒地受伤,经送医治疗六个月后死亡。2017年3月22日,丁某某家属就相关工伤待遇纠纷将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丁某某与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案于2017年6月6日首次开庭,并于2018年4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丁某某系南京贯发公司录用并发放其生活费和工资,故丁某某与江苏启安公司没有事实劳动关系而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该案判决生效后,2019年11月,丁某某家属在无奈之下只得将南京贯发公司告上法庭。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南京贯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相关内容为由,要求将建设方(业主)和总承包单位作为追加被告参与后续庭审。经合议庭审查,该案主审赵法官支持了该申请,依法追加我公司作为被告。
接传票后,法务部同志非常重视,原本以为该案早已了结,跟我们公司没有任何牵连了。但经认真查询相关文件,我们确实发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12月29日曾联合相关部门下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该文件第八条明确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规定明确了建设方和总承包单位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总包必须负总责”的理念,即作为总承包单位虽然完全合法进行了劳务分包,但如果没有引导、督促相关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公司为其招录、雇佣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或作为建设方、总承包单位没有向当地建管部门缴纳“建筑工程一切险”,则一旦专业承包单位或的劳务分包公司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则作为建设方和总承包单位不能完全免责,也要受到相应牵连,并由此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该案带给我们总承包单位的启示,我们在项目管理上要做到如下几点:一、作为总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当地建管和人社部门的要求为项目缴纳“建筑工程一切险”;二、无论是专业承包还是劳务的分包,总承包单位必须将相关工作内容合法地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书面合同;三、即使总承包单位进行合法发包或分包后,也要在日常项目管理中引导、督促相关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四、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公司要加强日常监管和督查,尤其是中途招录的员工,一是要求其将新进人员名单身份信息及时上报到总承包单位,以便向有关部门上报纳入一切险人员名录,二是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应缴尽缴,一个都不能漏,在保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科学减轻、合理规避总承包单位自身的风险。
该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最后的判决结果虽然还未出来,但已完全颠覆了大家原有思维和认识,我们必须加以重视并立即查漏补缺,防患未然。法务部也将持续跟踪该案的庭审进程和判决结果,及时与启安同仁分享。(王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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